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製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移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轉移 為什麽要遵循就近原則? 轉移相關方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 聽聽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怎麽說
相較於《聯單辦法》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全麵運行電子聯單等內容,完善了相關條款:
一方麵,危險廢物長距離轉移不利於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高,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多發生在這一環節;危險廢物大規模、長距離轉移還將大幅增加大氣汙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轉移辦法》提出危險廢物轉移總體應遵循就近原則。
另一方麵,針對危險廢物轉移處置,我部按照《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建立“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的危險廢物處置體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力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已基本實現省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為危險廢物在省域內就近轉移處置奠定了基礎。
對於確需跨省轉移處置的,《轉移辦法》提出應以轉移至相鄰或開展區域合作省份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管,《轉移辦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的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等轉移相關方的責任,明確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危險廢物移出人 具有對危險廢物的合規委托責任、編製管理計劃、建立管理台賬、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及時核實接受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責任。 危險廢物承運人 具有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記錄運輸軌跡、合規運輸、將危險廢物全部交付給接受人和及時告知移出人運輸情況等責任。 危險廢物接受人 具有核實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相關信息、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合規利用處置、及時告知移出人危險廢物接受及利用處置情況等責任。 危險廢物托運人 具有確定危險廢物對應危險貨物類別、編號等信息,以及合規委托、妥善包裝、核實承運人相關信息等責任。 《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
為了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難的問題,《轉移辦法》對《固廢法》規定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事項和審批活動進一步進行規範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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